德州政府向外州网路商家课徵销售税案
休士顿纪事报(Houston Chronicle)于本(10)月1日报导指出, 德州将自10月1日起强制在德州从事交易行为的网路商家向位于德州的消费者课徵销售税。德州审计长预估德州将因此每年增加5亿美元税收。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1992年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案例中曾主张,州政府不得要求未在州境内设立实体店面的外州目录公司(catalogue company),即现在的网路商家,向本州消费者课徵销售税。但最高法院在去年6月21日的南达科达州对Wayfair公司(S. Dakota v. Wayfair Inc.)的判决中推翻此案。全美各州于是纷纷修法以弥补先前的法律漏洞。加州与纽约州已开始实施,奥克拉荷马州预定本年11月1日起实施,而路易斯安那州最迟将在明(2020)年7月起执行。德州参众议院则于去年分别以悬殊比数通过 HB 1525法案,允许向外州的网路商家课徵销售税。报导指出目前全美课徵销售税的各州中只有佛州及密苏里州未通过向网路商家课税的规定。
目前德州对于一般性消费除了课徵6.25%的州税外,各郡市另徵收不同税率的地方税(local tax),约在2%以下,导致税率各地不一。为便利商家,德州同时立法通过允许网路商家向德州消费者一律徵收8% 销售税。商家可选择课徵8%或州税加地方税,但一旦选择后将无法变更。在德州拥有员工或据点的网路商家若在本年10月1日前即已徵收销售税,则无法选择採用课徵8% 的措施。位于德州的零售商则未受到影响。
德州立法亦提出豁免条款以减轻小型商家的负担。过去12个月在德州销售总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卖家,必须开始向消费者增收销售税,其他小型零售商则仍然免徵收销售税。但透过亚马逊或沃尔玛等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的小型零售商则由购物平台代为课徵销售税。
此一规定对于多数德州民众并无太大影响,许多位于德州境内的网路厂商早已徵收销售税,亚马逊则早在2012年与州政府的协议中同意开始向德州消费者徵收销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