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底子薪酬不得下降
人民财经网
2017-11-29 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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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年,章女士到某信息公司作业,任商场部司理,月薪酬5000元。2006年2月,章女士怀孕,并于同年8月临产。因信息公司未支付2006年八九月份薪酬,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争议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央求,要求信息公司支付所欠薪酬及25%经济补偿金。裁决委员会断定信息公司支付章女士上述金钱。
信息公司不服断定,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断定后。信息公司不服,以公司支付章女士的薪酬中包括交通补助、业务提成款等费用,自2006年2月起,章女士没有为公司供应劳动,公司不能支付其全额薪酬,章女士的月底子薪酬为1600元,公司要求按此标准支付所欠的薪酬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劳动维护规矩》中第四条规矩: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下降其底子薪酬。章女士供应的薪酬条招认其月底子薪酬为5000元,某信息公司建议章女士月底子薪酬为1600元,未能供应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则作用,法院对某信息公司要求按照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章女士2006年八九月薪酬的上诉央求不予支撑。据此作出上述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