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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外不能要求批改信用证

人民财经网  2017-10-12 09:15:46 阅读:
核心提示:

 

  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除非两头存在新协议,信用证有必要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本案中,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合同经两头代表签字盖章,依法有用,对两头当事人均有绑缚力。两头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规矩实施合同的责任并享有各自的权利。

  合同签定之后,恳求人已依约实施了开证责任,被恳求人应当将合同约好确实保金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但被恳求人不只没有汇付确保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好规划以外的倒霉于恳求人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故意的违约行为。被恳求人就其违约行为向恳求人承担违约补偿责任。

  关于卖方违约的补偿责任,合同第十三条“付款条件”已有清楚的规矩。根据该条款,在卖方(即被恳求人)违约导致信用证失效的情况下,被恳求人应当承担恰当于合同总金额2%的补偿责任。已然合同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被恳求人应就其违约行为向恳求人付出补偿金31.1万美元。

  恳求人还要求被恳求人承担为开立信用证而向银行汇付确保金公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丢掉计公民币57万元。恳求人此笔丢掉,系其实践丢掉。与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比较,该实践丢掉的数额并不高于约好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在被恳求人应向恳求人付出约好违约金的情况下,恳求人提出的还应由被恳求人付出确保金利息公民币57万元的恳求不应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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