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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两大世界条约防范境外企业商标反向冒充

人民财经网  2017-08-08 17:11:34 阅读:
核心提示:

 

  跟着我国经济的展开和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我国的产品出产企业现已在此前“引进来”战略的根底上开端勇敢地“走出去”。我国出口的产品质优价廉,在世界商场上的竞赛力显而易见,与此一起,我国企业也开端注重自身品牌,纷繁预备在世界商场上打响自己的名牌商标。2005年商标节的举行招引了许多中外企业和安排的留意,正是我国企业商标认识日益增强的表现。然而在我国民族企业产品许多廉价出口的时分,如果有境外企业许多购进我国产品,撕去企业的商标,换之以其在当地闻名的品牌于当地高价出售,对这种“反冒充”行为我国企业将何故待之?

  虽然我们的民族企业大多都将其商标在我国注册为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许多都对境外企业这种“换商标”的行为力不从心。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涉外司法程序本钱昂扬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受害企业在该国未具有合法权力,导致无法取得法令救助也是一个重要要素。因为常识产权保护法令准则的地域性,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未必就是别的一个国家的注册商标,众所周知的“狗不理”商标被境外企业抢注就是一例。在此状况下,因为商标未经注册,商标原运用人就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严厉意义上来说,境外企业“撕、换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反向冒充”,我国的企业也就无法寻求商标法“反向冒充”准则下的法令救助。

  笔者以为,首要就是尽可能多的在国外将我们运用的商标变成注册商标。其次考虑到本钱和功率的要素,充分运用我国已参加的世界条约不失为一个方便快捷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光处理了商标被“反向冒充”的问题,关于防止其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相同有用。

  我国现在参加的与商标保护有关的世界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国内立法也相应关于怎么详细施行《巴黎条约》和《马德里协议》进行了规则。

  《巴黎条约》关于商标的世界注册规则了“优先权”准则,依据这一准则,已在条约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力合法继承人,在6个月的期限内享有在条约其他成员国内提出请求的优先权。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条约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请求,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请求或运用商标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构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力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力。一起,依据《巴黎条约》的规则:除条约明确规则的几种状况外,凡原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条约其他成员国也应相同承受请求注册和保护。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完成商标注册后,就确保相同的商标也可在其他条约成员国取得注册;一起企业能够有6个月的时刻慢悠悠地决定挑选在哪些国家请求注册商标并进行请求,而不忧虑在这6个月内被他人争先恐后。

  与《巴黎条约》相比,《马德里协议》供给的则是一种一了百了的方法。依据协议榜首条及我国《马德里商标世界注册施行方法》,我国商标注册人能够经过我国商标局向世界常识产权安排世界局提出商标的世界注册请求。注册后,该商标在每个协议缔约国都将遭到好像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一样的保护。值得留意的是,如我国企业期望经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世界商标,应当一起在我国也请求国内商标注册;一起,如期望商标在一些依据协议第三条提出疆域约束要求的国家相同被视为注册商标保护,则在请求世界商标注册时需要明确提出此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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