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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权处理债务人抵押物

人民财经网  2017-03-21 16:10:21 阅读:
核心提示: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与当地一家面粉厂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为面粉厂承建一处厂房,造价20万元。由于当地很多企业及私人拖欠面粉厂的资金不还,导致面粉厂资金运转困难。于是,商定以1200袋面粉作为抵押,由我方保存,到期如果不能如数支付我方资金,可以变卖这批面粉以偿还我公司建筑款。由于我们这里现在是阴雨季节,我公司又没有保管面粉的各种设施,导致很多面粉面临霉烂变质的危险。我们通知面粉厂,要不就提前变卖,要不就由他们提供相关担保,面粉由他们收回。但是,半个月过去了,他们没有任何回应。请问一下:我们可不可以变卖这些面粉?我们对这些面粉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你们对面粉享有的是动产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你方是债权人,就是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人,而对方作为债务人的面粉厂,是出质人。面粉作为出质抵押的物品,是质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你方作为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质物。这批面粉作为面粉厂对你方债务的担保,你方可以在对方完全清偿你方债务之前占有这批面粉。

  2、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当质物由于其他原因产生收益的时候,你方可以根据对质物的占有而收取所产生的收益。

  3、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转质的权利。你方作为质权人,可以在争得出质人同意的前提下,以这批面粉作为对自己债务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5、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对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之时,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你方也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不得使用质物。如果由于你方的不合适的保管方法或者使用质物,造成质物的灭失或者价值减少,你方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2、返还质物的义务。对方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以后,你方必须及时返还质物给对方。

  所以,在你方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之时,对方置之不理,你方可以变卖面粉,并以所得价款清偿你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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