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公告有关设立信用机构核发许可证收费规定
人民财经网
2016-11-07 0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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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已于本(2016)年10月14日发布第150/2016/TT-BTC号公告,有关对信用机构申请设立及经营活动、外国信用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申请设立越南代表办事处、对非金融组织提供中间结算服务活动之各项许可证收取规费标准,并规定自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上述第150/2016/TT-BTC号公告,越南央行负责对上述信用机构等设立及业务活动核发许可证收取规费情形如下:
银行 首度设立及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1亿4,000万越盾(越南央行?率中心公告即期汇率1美元兑换22,039越盾);申请加延或换发银行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7,000万越盾;
非金融信用机构设立及业务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7,000万越盾;申请加延或换发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3,500万越盾;
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及人民信用组织设立及业务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20万越盾;申请加延或换发活动许可证每份规费为10万越盾;
外国信用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设立越南分行或代表办事处许可证每份规费为100万越盾;
对非金融组织提供中间结算服务许可证首度核发每份规费为1,000万越盾;许可证重发每份为500万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