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引发的劳动争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年透露,今年前3个季度,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1.5万余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2%。
据分析,上海今年的劳动争议有下列特点:
调解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在仲裁委处理的案件中,协调调解的案件占结案数的70%左右。高比例的调解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劳动者胜诉接近九成。今年1至9月,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为1.2万余件左右,占总结案数的87%左右,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为5500余件。
解除合同争议大幅度上升。企业在解除合同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例如解除合同的程序问题、解除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问题等,有些企业在操作上或游离于政策边缘,或按自己的原则而定,形成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引发争议的产生。有关人士近日预测,受《劳动合同法》施行影响,明年将加剧劳动争议多发趋势。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望出台,它将取消劳动仲裁的收费,同时延长申诉期以及缩短审理期限,部分案件还将有望一裁终局。有关专家建议,我国企业应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劳资关系管理作为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应该成为我国企业重要的管理工具。要把加强管理作为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有效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成本,促进企业发展、社会和谐。
三种劳动争议可能增长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日前表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益保障,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三种劳动争议可能增长。一是企业不与本企业工龄长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会时有发生,这一苗头在深圳市已开始显现,深圳市劳保部门对此密切关注。二是企业经营者逃匿的争议可能增多。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隐患不容忽视。他说,深圳市这类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普遍,隐患较大。
管林根同时指出,七类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成为新热点:一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案件;二是劳动者为获取双倍工资补偿拒签劳动合同案件;三是竞业限制与服务期争议案件;四是涉及工会组织的案件;五是企业外迁引发的争议案件;六是劳务派遣案件;七是因企业规章制度问题引发的争议。
十类劳动争议案件会明显增多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刘林瑞经过对青岛市近三年受理的15907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归纳整理发现,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内容集中表现在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和工伤待遇等方面。其中,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案件发生数是第三位。刘林瑞认为,明年这一类争议要跃升到第一位。刘林瑞预计,明年十类劳动争议案件会明显增多。
一是劳动者索要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再严格,仍然有大量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餐饮、建筑等企业的劳动合同不会达到全部签订。刘林瑞说,当劳动者知道法律保障他们这样一种权益的时候,他们就会充分利用,因而这一类争议就可能是第一位的。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外人员索要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刘林瑞说,包括一些新闻单位、国家机关,这些年都用了非常多的编外人员,而这些人员长期积累的问题就是几年甚至几十年都不曾投保。《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部分人就可能要追索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给他们补上保险。
三是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几种情况。刘林瑞说,第14条规定肯定会引发这一类争议的增多。
四是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是可以要求回去工作;二是如果不回去则可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刘林瑞说,企业两种解除合同的行为值得仲裁机构注意。一种是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解除,一种是“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极有可能因此出现更多的争议。
五是企业职工追索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的争议。
六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七是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议。
八是同工同酬的争议。
九是违约金的争议。
十是非全日制用工带来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