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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人民财经网  2016-02-23 07:00: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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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探索是在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开始。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组成三方机制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劳工活动。2001年8月正式建立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的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劳动关系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改变了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类型,出现了多元所有制的劳动关系,除了原来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劳动关系以外,还出现了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还有很多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同时,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还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经营形式,如公司制、承包制、租赁制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来确定,包括企业的招工和工资收入分配都是由政府通过计划确定的。劳动者和企业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也就没有形成各自独立的主体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同样,企业的劳动者也由国家的“铁饭碗”变成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约束的独立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一些非国有企业中,劳动力关系市场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主体利益的倾向十分明显。

  劳动关系规范的合同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多元化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来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一方面使职工拥有了劳动的凭证,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条款的约束,使职工的劳动行为有了更为科学和规范的标准,保证了企业职工按企业的要求科学生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都有重要的作用。

  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运行一直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劳动关系从形式到本质体现的都是一种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劳动关系的运用将由国家的行政控制转变为市场调节。国家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干预劳动关系,国家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与约束双方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劳动关系的变化和运行则由劳动关系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运用市场机制自行决定。劳动力的供需、流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事务、各个环节,都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

  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同样,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管理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在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的、一整套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各个方面都有或正在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管理、运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上,将会形成基本健全的法律体系,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规范、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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