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法。”对此我们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赞赏。
在征求意见的活动中,有些人对这一条持有异议,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建议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大常委会没有接受这样的建议,而在《草案》中选择了现在的提法,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国的劳动关系已形成多元化的、性质不同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形式。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始终是弱者。劳动关系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成为屡见不鲜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亿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应从立法上给劳动者以支持,以期构建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存在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征集的意见中,有的人认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势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误解。必须明确,在《草案》第1条中明确规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提出的是“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支持和保护非法的要求。绝不可能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导致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案件的滋生,恰恰是明确提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观念,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单项法,是《劳动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其立法宗旨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应当明确提出“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既然《劳动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当然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劳动合同法》义无反顾地亦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