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岂能搞地域歧视?
眼下正是不少企业招工的旺季,然而,一边是缺工,一边却是“歧视”。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岭山、沙田等地的一些企业在招工时明确表示不要河南、贵州人。该企业负责招工的工作人员解释,之所以不要河南、贵州人,是因为该厂河南、贵州籍工人太多,很难管理,所以干脆一个都不要了。(新闻来源:3月21日国际在线)
笔者首先声明,自己既非河南人,也非贵州人。然面对这些用工单位表示坚决不用河南人、贵州人的声明,却又备感尴尬和愤怒。显然,这种企业用工行为明显属于地域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亵渎了法律。
应该承认,在众多河南、贵州籍打工人员中,有些素质低下、品德败坏者,他们或手脚不干净,有偷盗扒窃行为;或寻衅滋事,流氓地痞习气严重。恰如“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他们的恶习为家乡打工籍人员脸上抹了黑,损害了整体形象,理当受到谴责和诟病。
但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河南籍打工者,还是贵州籍务工人员,他们的主流是好的,绝大部分打工者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敬业爱岗,同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怀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正义感、责任感。2005年2月20日,在金(金华)温(温州)铁路温州市黄龙段马坑隧道口,面对呼啸而来的列车,路过此处的河南籍务工青年李学生飞身救出一个穿越铁道的男童,当他再次冲上铁道救另一个女童时,被飞驰的火车迎面撞飞,不幸牺牲。那伟大的名字、感人的事迹,就曾让许许多多的人为之含泪。李学生,仅仅只是千千万万河南籍打工者中的普通一员。
因此,尽管企业用工有自己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选择权应建立在合符法律、合符道义的前提下,而非带着地域歧视或身份歧视来门缝里看人。企业用工,需要的是人才,需要那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胸怀与胆识。倘若因个别人“难管理”、“爱闹事”,便统统拒之于门外,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在张扬着一种不公,甚至会无形中激发地域矛盾。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那么,这种违背法律的地域歧视性的用工标准该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