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企业有“德”,先让企业有“法”
近年,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
我在“新浪网”读到这篇文章时,网友评论已经高达759贴了,谓之“反响热烈”毫不为过。文中既批评了许多企业自身责任缺失,也激烈抨击了“政府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群体还“不成熟、不文明”。呼吁企业应做一个“遵法纪,重伦理,行公益”的好公民,尽早完成由“经济人”向“道德人”的转换。
虽然将“遵法纪”排在第一位,但全文的重点仍在针砭“资本无道德”,并从道德的层面、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出发提出了若干苦口婆心的建言。如此文能令一些“责任缺失”的企业迷途知返,当是功德无量。但就文中的一些引证来看,道德宣教乃至道德约束可能仍难以奏效。
比如文中举例说,“一些矿难完全是黑心矿主与地方官员相勾结,无视矿工死活、非法开采所酿成的恶果”。这已涉及到《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多个罪名,更不用说那些被矿主与地方官员刻意规避或任意违背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了。显然,“矿难”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个道德问题。只要矿主能按安全法规生产,矿工就能有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至于矿主有没有“德”其实无关紧要;同理,只要官员依法行政,不唯“钱”、不唯“情”、只唯“法”,矿主想要非法开采也难。法律控制社会、维护秩序的手段正在于通过刚性的条款确保让道德败坏的人也不能干坏事。至于是否有人在法律之上继续做好事,法律并不干涉,由着社会去鼓励吧牎
再看文中所举出的“苏丹红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农民工欠薪事件”,均为法律失范之下在企业领域的典型表征。这些法律事件,都与政府“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相关,而不仅仅是企业欠缺社会责任所致。亚当·斯密早就告诫过我们,利已是人的本性,惟利是图是资本家的行为动机。要让企业有“德”,就必须先让企业有“法”———企业的“赢利”的本性使它天生抗“法”,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牢牢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现在问题是,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非但不严格执法,反而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作为本地投资环境的“优惠措施”,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处处袒护违法企业,将法律视为无物。前不久媒体曝光的六盘水副市长对国务院调查组满口谎言事件,不就是地方政府为污染企业“保驾护航”的典型吗。当政府为违法企业大开绿灯,对于那些守法企业来说,就是一种赤裸裸的伤害。
当然,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要做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它们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但我们也应看到法律调整与道德约束在功能上的不同。法律调整更多地防止企业为“恶”,而道德约束更多地倡导企业向“善”。“去恶”是“向善”的前提,一个极尽环境污染之能事却又捐资扶持环保课题的企业,绝不应成为我们要倡导的典型。但一个“遵法纪”而并不“行公益”的企业,在时下的中国却应大力鼓励,尽管我们更期待企业既能“遵法纪”又乐于“行公益”。
法律是最底层的道德,守法本身也是一种道德。但法律约束是一种他律行为,企业的守法来源于国家机器的强制,要不要守法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约束,是法律的补充,是一种自律。企业的德行应来源于企业的内心,而不是强行赋予。社会也许已经不能再容忍企业的无“德”,但社会肯定更难以容忍企业的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