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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协议”、“猪头榜”与“激励乱象”

人民财经网  2015-10-23 12:19:52 阅读:
核心提示:

  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工厂在协议上要求员工签字认同“违反厂规我就是畜生”。对此,有律师认为厂方此举侵犯了员工人格。该厂负责人则表示将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看完这则报道,笔者想起另外一起与畜生有关的公司规定。据《海峡都市报》今年8月9日报道,近日,阿美辞掉了在某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本部的保险业务员工作。她说,离开这家公司的原因只有一个——自己的名字连续几个月上了“猪头榜”,“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实在无法忍受,太侮辱人了”。同样因为名字上了“猪头榜”而辞职的还有几名年轻的女业务员。而该公司则表示,张贴“猪头榜”是一种机制,为了对员工进行激励。

  毋庸讳言,无论“畜生协议”还是“猪头榜”都是一种惩罚性激励,属于负激励机制。但是,笔者以为,即使在负激励机制大行其道的当今社会,依然不能“想怎么激就怎么激”,负激励必须有个底线,必须捍卫人格与尊严,人性化不应该缺失,不得使用侮辱性条款。

  其实,追求异类的激励方式在现实中也着实不少,但多是拿人格、尊严或隐私来说事,把激励机制简单化、庸俗化、无聊化甚至丑劣化,则是“激励乱象”的表现。如此“乱激”,于老板、于公司都存在“安全隐患”,都有可能被曝光于天下,令人不齿。

  在讲究团结互助的公司团队里,一些上司连对自己的员工都不尊重,他还能尊重谁、还能赢得谁的尊重?在倡导文明、尊重职工人格与尊严的大环境中,靠“畜生协议”、“猪头榜”予以惩治与激励,难免适得其反,难以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侮辱员工,必定要被员工与社会“侮辱”甚至抛弃。“畜生协议”、“猪头榜”等负激励机制注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今“臭名远扬”,招致口诛笔伐,便是最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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