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规定切勿作茧自缚
人民财经网
2015-07-24 06: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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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由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被环保总局和一些专家视为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此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是一般不超过20万元。但笔者以为,规定了最高罚款额,对环保总局履行其保护环境的职责而言,等于自缚手脚,搞得不好,这“100万元以下罚款”还会起到使非法排污合法化的作用。
因为对任何一个打算非法排污的企业主而言,他所考虑的惟一因素就是“成本和收益”问题,如果他预期从非法排污中所“节约”的成本低于100万元,那么他可能会觉得排污“不合算”而选择不非法排污。反之,如果他预期从非法排污中“节约”的成本超过了100万元,那么继续非法排污就是“合算”的,他为什么要停止非法排污呢?
因此,要使罚款对那些非法排污的企业真正有震慑力,最低限度是应该使罚款额超过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完全无利可图的行为;最高限度则应该是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处以天文数字的惩罚性罚款,这种罚款和非法排污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风险极高,有可能导致自己倾家荡产的行为,使企业主不再心存侥幸,从而起到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可供生存的净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