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债券发行新政之新机遇展现
专家认为,制约我国企业债发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新办法的出台只是企业债走向市场化的第一步,还必须有其他配套政策作为支撑
中国在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化的道路上再跨了一步。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包括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的现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将被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这份《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简化,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专家认为,一直以来因行政色彩浓厚而备受争议的企业债发行制度变革将为企业的融资策略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管制闸门已开
与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相比,国家发改委这次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债条件有明显放宽。
“这几年,我们管理企业债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发布的那个通知,这份文件对发债主体的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及融资规模等一系列融资指标都有硬性规定。”国家发改委财经司财政处处长刘新1月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则简化了手续、减少了限制、降低了门槛。”
据介绍,过去的企业债发行审批非常严格,企业要先将融资额度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每年分批将总体额度上报国务院,进行额度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国家发改委对每家企业的发行进行审批。《通知》则规定,国务院不再审批总额度,而直接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省去了一个环节。
《通知》没有对发行额度进行严格限制,企业债的筹资额也可占到整个项目的60%,而在旧规定中这个比例仅为30%。新规还拓宽了企业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即除可用于项目投资外,还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重组和调整财务结构等多方面资金需求。新规也没有像旧规定那样严格限制企业债的利率不得高于存款利率的40%。
刘新认为新规大大降低了企业债的发行门槛:过去只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债,这次净资产超过6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也具备资格;过去要求企业3年平均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新规定只要求3年净利润总和能支付一年利息;过去必须有资产抵押或担保才能发债,而新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企业债发行可以采用信用债券,央企发债可以不要担保,地方企业发债也可以不要担保。
企业融资渠道明显拓宽
专家认为,《通知》可能会对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2006年银行贷款占国内非金融部门融资的比重高达82%,而直接融资比重一直不足20%。直接融资比重过低,一个重要原因是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刘新说。
资料显示,在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债券融资比例一般远远大于股票融资,而我国2006年发行的企业债仅相当于同期股票筹资额的44%。刘新据此认为,加快发展我国企业债市场,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都机场集团财务经理林有法对刘新的上述观点表示认同:“与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相比较,一批质地优良、负债率低的公司更急需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以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他表示,首都机场集团已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120亿元,“要不是受额度限制,我们还打算多发一些”。
江苏省发改委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对地方企业是一件好事,因为“过去企业债审批手续比较繁琐,地方都是等企业债额度累积到一定金额的时候再统一上报国务院,一个项目审批下来至少要半年以上,有的时候白白错过了好的市场时机,结果往往是几家大型中央企业或其他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企业债,地方企业望眼欲穿。而新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审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内,而且门槛已大幅降低”。
“国家发改委放宽公司债限制将对传统的银行业提出较大挑战。”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发行处处长王华说,“公司债作为固定收益债券,其风险与收益高于国债和金融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投资品种。今年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更是会迫使一部分企业由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但国有商业银行无权通过购买这些企业债进行投资。相反,企业债的发行将形成与我们银行业务的有力竞争。”
公司债发展任重而道远
与上述判断相比,一些专家对《通知》的影响力仍持谨慎态度。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我国债券市场长期存在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状况,国家发改委管企业债,证监会管公司债,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不言而喻。
“证监会在2007年8月份就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确立了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市场化改革内容。这次发改委调整管理政策,应当看成是竞争压力下的一种积极回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究竟产生多大的推动,不能过于乐观。”这位人士表示。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柳欣则认为,制约我国企业债发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方面的因素,还受市场体系不健全的影响;新办法的出台只是企业债走向市场化的第一步,还必须有其他配套政策作为支撑。
“比如说,品种问题。现在市场交易的品种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两种,绝大多数为固定利息券,且大多数债券期限为5年到10年。品种的单一,不仅难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发行企业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柳欣说。
利率也是一个问题。柳欣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的背景下,即使允许债券市场化,实际上也很难操作,“因为银行利率水平较低,如果债券市场利率长上去了,发行企业就没有积极性,都愿意到银行借款。这两年,证监会大力推进债券市场化而未取得成功,就是这个原因”。
更重要的是,《通知》没有解决企业债流动性差的问题。柳欣指出,虽然债券发行市场放松了,但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只是局限于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没有建立起来,到交易所上市流通还只是少数大型中央级企业债券的专利,大部分不能上市的企业债券缺乏必要的流通手段,这会大大抑制投资者购买企业债的积极性。